李德海律师亲办案例
XXX违法保障义务上诉案——承办法官违法裁判被撤销!
来源:李德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7
浏览量:980

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

被上诉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电话:0371-********

被上诉人南阳市######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 电话:0377-******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X年X月3日作出的(201X)豫XXX民初XXXX号裁定,发回重审

二、依法指令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审理该案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草率办案,严重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事实与理由如下:

上诉人****、****诉南阳市######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201X年1月20日在****区法院立案,后该案分到***法庭。经过代理律师调查取证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5月份中下旬的一天,代理律师接到承办法官电话通知,让去法庭领传票。一天后代理律师在****法庭领取了调解、开庭传票,调解时间为201X年5月27日,开庭时间为201X年X月7日,当天承办法官告知代理律师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手续快递过去,但快递反馈过来的信息为收件人不详,故未送达。当时代理律师提出,如果有必要请法庭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公告送达,毕竟该被上诉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经过工商登记的正规公司。

201X年X月3日,代理律师按照传票提示,在开庭三日前完成举证责任,携带一U盘前往承办法官办公室提交视听资料,但承办法官告知代理律师,因另一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要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当时代理律师再次强调提出,上诉人及代理律师是按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官方网站公布的、经过工商登记的信息向法庭提交的涉案被上诉人地址,即有非常明确的被告,希望法庭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送达。

201X年X月7日上午,代理律师前去***法庭开庭,承办法官告知该案裁定已出,请代理律师签收,代理律师原本拒绝签收,但提出要在签收回执上注明,代理律师提供的被上诉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是明确的,并非如裁定书所述“原告也没有提供该被告的其他明确住所”。

一、上诉人在一审阶段提供了非常详尽的被告地址。

上诉人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官方网站检索到被上诉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http://2*********/search.jspx#】,不仅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交了企业公示信息项下的企业通信地址及电话、注册号:****************、0371-8X007X19、4***********,而且在立案后,承办法官回复无法送达之后再次向法庭提交了工商公示信息该公司的住*******************。 上诉人认为这样的被告信息是明确的。


二、一审法院应当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给被上诉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二)项为“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中对被告的要求是“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上诉人在一审立案时已经提供了被上诉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详细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3.《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4.《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5.充分、合理性原则在民诉法中的应用

民事诉讼案件送达的充分、合理性原则是指法律规定了适当的送达程序,应被适当地加以利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以使当事人尽可能的得到诉讼通知。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充分吸收、运用了这一原则,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并限定了每一送达方式适用的条件。

综上,依据相关司法文件及立法精神,遇到被告的住址不明确时,应先查证被告的住址情况,查证不能时再向原告释明情况,询问其是否同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若同意则公告送达,若不同意则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无法送达就驳回起诉,那么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就没有任何的必要了。而一审法院无视以上法律规定,在该案立案5个月后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很明显违反了以上的法律规定。

三、原审法院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案。

1.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准确的被告地址,不存在被告住所不明确;

2.一审法院仅凭快递收件人不详退回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过于草率,违反了民事诉讼法送达的充分、合理性原则。

3.本案两被上诉人均为经过工商登记的合法公司,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证实两被上诉人为发包与承包关系,提供了工商登记信息,一审法院未进行调查确认,驳回原告起诉,未按照法律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4.上诉人及代理律师在得知未能送达诉讼文书给被上诉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一直要求法庭公告送达,但均遭到一审法院的拒绝。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无法保障上诉人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程序不公正不仅不能息诉,反而更加加重了原告的诉累,更让老百姓感到司法不公。为此,上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深刻地认识到“程序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XXXX

上诉人:XXXXXX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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