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海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某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来源:李德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量:871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父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但是,提醒法庭注意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本案被告***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其走上犯罪的道路事出有因。
本案是一起传销引起的非法拘禁刑事犯罪案件,被告***在案中既是违法犯罪行为人,同时是本案的受害人。他在一开始的时候,也是被传销头目@@@00来到南阳,并给传销头目交了大额的所谓的产品费欺骗家人说要定亲需要钱。在受骗上当以后,又被传销头目洗了脑袋,中了传销的毒,为了生存不得不购买该组织的所谓产品,为了生存不得不违心的参与控制他人,进而违法犯罪的。

二、被告***在整个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较小,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并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是骗***来南阳的所谓的主任@@@未从中获利。作为一个受害者***是受到他人的指使才参加了本案的犯罪活动,在加入传销组织后并未发展下线,受害者####等人也不是被告***骗进传销组织的。新成员向传销组织交纳的钱均被传销组织的¥¥¥¥¥¥等所谓的“主任、讲师”拿走,***并没有从中获利,看守新成员的任务也是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也没有决定权,只是负责照顾成员们的日常生活,被告人***所谓的代课老师身份其实是有名无实的,充其量只能算上是积极参与者,且整个案卷中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新成员上课洗脑。被告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作用明显较小,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酌情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系传销件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因此,本案虽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暴力威胁成份较小,也没有在实际中使用多少暴力,从未对受害者进行捆绑、扣押等强制措施,其主要是对新成员进行洗脑,让新成员加入传销组织。 本案证据材料显示受害人##第一次试图逃离该传销组织是在被告人***等陪同监视下“散心”过程中实施的,案发当天仍然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逃跑,可见被告人***等人在本案中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任何暴力,仅仅在语言上进行了威胁恐吓,受害人的人身相对自由 本案在这一点上,与典型的非法拘禁罪有明显的差异,其实际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从本案卷宗可以看出,被告人***仅仅对受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且时间为2016年*月*日早上6点至2016年&月&日早上6点,共计6天,而对其他受害人如##、##、###均没有进行非法拘禁。故本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在对于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减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从轻处罚。

五、本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被告***在本案中也是受害人;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较小;加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使其体会到社会的宽容,有利于其个人的长远发展,不至于其自暴自弃。希望法院考虑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李德海 律师

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

2016**


判决结果:法定最低刑且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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