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海律师主页
李德海律师李德海律师
137-8207-5071
留言咨询
李德海律师亲办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状
来源:李德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7
浏览量:4409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县XXXXXXXXXXXXX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任该小组组长,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汉族,农民,

##县XXXXXXXXXXXXX第一村民小组,电话:***********

原审第三人:***,男,日出生,回族,

住##县XXXXXXXXXXXXX新北村

上诉人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日做出的(2017)1329民初字*****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县人民法院(2017)1329民初字*****号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 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承包需要召开村民会议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再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只有在通过承包方案的情况下,才能签订承包合同。另外该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通过。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即XXXXXXXXXXXXX第一村民小组于20**年**月**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暗箱操作,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1、20**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涉嫌恶意串通,当时上诉人即XXXXXXXXXXXXX第一村民小组组长系被上诉人哥哥,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以六名所谓的党员代表签字将涉案集体土地承包给了*****。在此合同上没有发现任何村民代表的签字,而仅有党员代表签字。签订的合同是处理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而非党员选举,党员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字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党员更没有权利合谋处分集体成员共有的合法利益。在整个承包过程中,时任村组长即被上诉人哥哥*****从未就此事召开村民会议,商讨涉案土地的承包事宜。

2、20**年**月**日,也就是被上诉人和所谓的党员代表及XXXXXXXXXXXXX第一村民小组组长即被上诉人哥哥*****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后,就在当日又签订了所谓的土地承包合同补充规定,该规定和承包合同签字人员均一致,但强调了在20**7月**日由村组党员群众代表开会商议了要对外承包涉案土地的事实,企图以此来掩盖违法承包涉案土地的程序性问题。

3、关于被上诉人声称向上诉人支付**元承包费的问题:

如被上诉人所述,村组修路需要资金,但修路资金系本小组成员集体出资,并非如被上诉人所述,修路资金系其支付的**元承包费。在此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清**元承包款的去向,如果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没有支付承包费,却利用欺诈等手段骗取涉案土地的承包权,则上诉人保留对其要求进行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上诉人支付了承包费,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以职权确认该笔费用的去向,查清其中是否有村组干部以职权贪污或者侵占该笔费用,如涉嫌犯罪,上诉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关于合同份数的问题:

2014年至今,上诉人及负责人多次要求XXXXXXXXXXXXX村委出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0**年**月**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但均未果。而承包合同第九条显示,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存档一份。而现在村委会甚至没有该份合同,同时时任XXXXXXXXXXXXX第一村民小组组长即被上诉人哥哥也没有交接该承包合同给上诉人现任组长*****。这足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人有恶意串通,利用个别党员作为掩护,达到承包上诉人土地的目的。

5、关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

20**年承包合同及补充规定:因没有村民代表(仅有党员)进行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

收款收据:上诉人从没有收到承包费*****元,修路系上诉人成员集体出资;

XXXXXXXXXXXXX村委证明:该证明只能证明原组长即被上诉人哥哥曾向村委汇报过要发包涉案土地,但具体方案没有,无法证明发包涉案土地系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党员群众签字:该签字系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部分组员所签,另外一部分签名并非本人签的,系“被同意”!

证人证言:在原审中被上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原审法院不应当采纳,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更何况,*****(时任组长即被上诉人哥哥)、*****、****8、******均是和涉案承包合同密切相关的人员,只有他们出庭才能还原事实真相,才能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没有对20**年**月**日被上诉人的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核实,没有进行全面的法庭调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上诉人败诉是不公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内容由李德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德海律师咨询。
李德海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2435好评数30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南阳市新华东路玛斯大厦二楼
137-8207-507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德海
  • 执业律所:
    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3*********2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南阳
  • 咨询电话:
    137-8207-5071
  • 地  址:
    河南省南阳市新华东路玛斯大厦二楼